海南省是我国由“限塑”升级为“禁塑”的领头羊。
早在2019年2月,海南就率先颁布《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宣布全省分种类逐步推进全面“禁塑”。
2020年4月,海南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单位食堂、旅游景区、大型商超、医院等行业场所,正式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目前,全国已有34个省市区发布了各自的“禁塑令”。在全国各地纷纷“禁塑”的背景下,可降解塑料成为香馍馍,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如何定义和分类可降解塑料一直是困扰行业的话题。
以淀粉与传统塑料为原料的破坏性塑料,以及在传统塑料中添加氧化催化剂或光敏剂制备的热氧降解塑料或光降解塑料,一度被认为属于可降解塑料范畴,在GB/T 20197-2006 《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也给予明确定义。但如今,这两种塑料都不太受主流待见。
欧盟委员会2018年的报告指出,无法证明氧化降解塑料的降解速率及完全降解性。2018年欧盟报告中将“氧化降解塑料”定义为“使用添加剂在氧化条件下通过化学分解变为微型碎片的塑料,尚无证据其会完全降解”,在次年6月5日通过欧盟指令(EU)2019/904,其中包括禁止氧化降解塑料(oxo-degradable plastic)制成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
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讨论稿)(计划号20203542-T-469)》中拟删去光降解、热氧降解塑料的定义;
但云南省塑协发布的团体标准T/YNSX 12—2020《生态降解聚烯烃塑料袋》中纳入氧化降解塑料[6],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可降解塑料的分类与标识要求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按不同降解条件将降解塑料划分为5类:淡水环境降解、堆肥环境降解、土壤环境降解、海洋环境降解及厌氧环境降解。
在自然界中如土壤和/或沙土等条件下,和/或特定条件如堆肥化条件下或厌氧消化条件下或水性培养基中,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终降解变成二氧化碳(CO2)或/和甲烷(CH4)、水(H2O)及其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以及新的生物质的一种塑料。
▲ 海南标准中提及的部分聚合物
如果产品在海南销售,所对应的塑料制品的原料必须是上表中列出可降解聚合物,并可加入淀粉、纤维素等天然高分子或无机填料。目前海南省《名录》中明令禁止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含有传统塑料的成分的不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作为一次性产品在海南销售(见下表)。
▲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目前,应用最广泛的降解测试是可堆肥降解塑料中的可工业堆肥化测试(需氧)(如我国的GB/T 19277)。主流的可降解塑料,如聚乳酸(PLA)、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酯(PBAT)、聚丁二酸丁二酯(PBS)等,都需要在此条件下进行降解(下图)。
3)生物降解性能
指在降解过程中材料中的有机碳转化成CO2的量与其理论上完全转化成CO2值的比值,测试周期最长为180天。一般对于可降解塑料的要求为降解率60%或90%,依标准而定。另一种衡量降解率的方式为相对生物分解率,以薄层色谱级纤维素为参比样品,计算样品与参比样品降解率的比值,一般要求为不低于90%。
可降解塑料的出现,被视为解决“白色“污染的利器而光环等身,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毕竟,可降解塑料也是塑料!
为响应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物降解塑料行业的发展,满足企业对塑料产品可降解性能认证的需求,IQTC已建立了包含受控堆肥测试能力的生物降解实验室,并已通过CNAS+CMA认可,认可范围覆盖欧盟EN 13432,美国ASTM D 6400,ISO 17088,国标GB/T 28206及海南地标DB 46/ T 505 – 2020等产品标准所要求的生物降解性测试。除此之外,食品级可降解塑料还需满足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的要求,IQTC可为食品级可降解塑料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生物降解性能评估的一站式、全供应链的测试及合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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